一、案例介紹:
甲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共有2名自然人股東,因為沒有配備專職會計,票據混亂,2008年1月就申請按照收入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之后該公司即未按規定將成本費用準確入賬,經常存在費用未記賬情況,收入按照發票準確記賬,截至2010年9月該公司賬面未分配利潤達62萬元。若據實按財務規定記賬,該公司實際未分配利潤僅能達到10萬元左右,現在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準備注銷,稅務局要求股東按照62萬元未分配利潤繳納個人所得稅。甲公司必須按照虛假的未分配利潤62萬申報繳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嗎?
二、律師解答
A、按照《公司法》第181條和184條的規定,甲公司注銷要進行清算,再根據(財稅【2009】60號)的規定,(1)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2)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剩余資產的概念: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為剩余資產。
按照以上規定,1、如果甲公司剩余資產超過累計未分配利潤,再減去股東投資成本,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累計未分配利潤6萬元還要按照股息繳納個稅;2、如果甲公司剩余資產未超過累計未分配利潤,就只要按照累計未分配利潤6萬元按照股息繳納個稅。
B、如果甲公司注銷稅務登記無法取得清算所得相關信息的,則以甲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6萬元,按照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不得因甲公司存在的債權、債務而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三、風險提示
按照收入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也要按照實際發生的經營費用正確核算成本并登記入賬,否則對將來公司清算時個人所得稅計算繳納產生很大影響。當然公司可以要求對賬面未分配利潤進行審計,但重新收集相關支出票據和并計算實際未分配利潤都是非常麻煩的事情。
原創作者:葛弋慧財稅律師, 免費咨詢電話:13651658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