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并購活動是一種常見的經營策略,企業可能基于同業競爭、擴大銷售網絡、分散經營風險、獲得先進技術等目的,對外實施并購。企業并購也是稅收籌劃的常用手段之一,以企業并購交易代替普通商品交易,可能會使交易稅負大幅度降低。
企業并購重組為并購方帶來的增值稅稅收利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轉讓企業產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在一定條件下,如果企業通過并購方式取得增值稅應稅貨物,則可以減少增值稅負擔。
企業并購重組為并購方帶來的營業稅稅收利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在實踐中,以股權或者產權交易代替不動產交易,從而避開銷售不動產環節高稅負的籌劃策略,已經得到廣泛應用,例如改銷售不動產為以不動產對外投資、改銷售不動產為轉讓企業全部股權(產權)等。
企業并購重組為并購方帶來的消費稅稅收利益
工業企業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時需要繳納一道消費稅,而購買方如果將該項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新的應稅消費品還需再繳納一道消費稅。為了避免重復征稅,稅法規定將外購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允許抵扣已納消費稅額。但此情形也有例外,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對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其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不再予以抵扣。如果白酒生產企業通過企業并購,將本企業與提供白酒或酒精原料的生產企業“合二為一”,那么“外購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就變成了“自產應稅消費品”。稅法規定,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征消費稅。這樣,原料生產環節的消費稅將得到免除。
企業并購重組為并購方帶來的彌補虧損所得稅收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規定,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后延續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第119號)規定,在符合“免稅合并”條件時,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控股合并還是吸收合并,被合并企業的虧損都有可能在合并以后獲得稅前彌補。對于兩個凈資產相同的目標公司,如果一個公司有允許在以后年度稅前彌補的虧損1000萬元,而另一個公司沒有可以彌補的虧損,那么虧損企業將成為并購的首選目標公司。原因是并購虧損企業將有可能減少以后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250萬元(1000×25%)。